(摘录自学生手册)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、管理和学习生活秩序,加强校风校纪建设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盐城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违反考试(包括社会考试)规定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,监考人员予以口头警告,并责令其改正。经警告仍不改正的,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: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.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;
3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4.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、交头接耳等;
5.在考场内或其附近喧哗或者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6.使用规定以外的笔、纸答题,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、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;
7.将手机、呼机、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;
8.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。
(二)有以下作弊行为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1.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;
2.夹带、传递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课本、笔记、复习材料、纸条或他人答卷等;
3.在桌面、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;
4.违反考场规定使用电子记事本、电子辞典、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;
5.违反考场规定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;
6.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;
7.其他作弊行为的。
(三)有以下作弊行为的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1.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;
2.组织作弊;
3.使用通讯设备作弊;
4.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。
盐城师范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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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